9月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新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相应的级距等也进行了调整。
那么,针对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过节费、福利费、年终奖这些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项目究竟如何计征个税,相关专家昨日进行讲解与点评。
第一种: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
扣除三险一金后再计税
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那么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是否也属于纳税范围?究竟该怎样计征个税呢?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先扣除按照国家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后的余额,依法计算缴纳个税。
专家点评: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社会保险费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以不同形式征收,有些国家直接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缴纳的,又与每个人的关系极其密切,所以采取了这样的措施。
第二种:过节费
全额计入当月薪酬征税
过节费是单位向雇员经常发放的项目,这部分收入究竟该如何计征个税呢?
针对过节费该如何计征个税这一问题,根据我国的现行税法,过节费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专家点评: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介绍,过节费是由于受雇而获得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计入个税税基。
第三种:福利费
只有符合规定才能免征
根据我国的个税法,福利费属于免纳个税的范畴,那么究竟哪些费用属于免税的福利费呢?
根据个税法实施条例,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在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此外,相关规定还指出,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提留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专家点评:白景明介绍,一般意义上或是财务角度的福利费和税法上的福利费概念有区别,从税法上讲,只有符合相关明确规定的才能列入免征范围,近几年,我国个税征收政策逐渐细化,但很多模糊地带的收入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第四种:年终奖
实行分摊计税找低税率
年终奖也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办法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据已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专家点评:张斌介绍说,年终奖是全年薪酬的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年终奖的个税计征方法是分摊计税找低税率的方法,现行计税方法相比以前具有合理性,总体上降低了税负。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这种计税方法对每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新旧税法如何衔接
9月后补发工资
也按新规征个税
假设纳税人前8个月的工资都在9月份发,那应该按照2000元起征点的标准还是3500元起征点的标准征缴个税?对此,广东省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解释,如果纳税人是普通行业人士,所属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补发9月以前的工资,将按新规定征缴个税。
计税标准要看所属行业
据地税人士解释,9月以前的补发工资具体按哪种标准纳税,要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来定。如果纳税人属于个税法规定的可按年计税的“特定行业”,则按照“前八个月按2000元起征点纳税,后四个月按3500元起征点纳税”。
据悉,《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特定行业做出说明,即“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严格审核防“补发以逃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2011年8月4日挂上网的一份《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稿中明文写道:“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税相关人士解释,根据这点,对于普通行业的纳税人,所属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补发9月份之前的工资,按照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缴个税。例如,对8月份的工薪所得,究竟是按照新法还是旧法征税?地税人士表示,将按照“实际取得”日期划分。除合理范围内补发工资外,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也按3500元起征点计税。
为确保企业不是因为逃税才“补发”9月前的工资,税务部门将对提出要补发工资的非特殊行业企业进行详细严格的审核,包括现金流有无问题、是否在合理范围内补发等。“一般不会前八个月都要补发工资,其中一些月份要补发是可能的。”
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在2011年9月1日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则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个体户业主和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
2011年度个税算法
●普通行业人员工薪所得
按照“实际取得”日期确定适用征税标准
合理范围内补发9月份之前的工资按照新标准计算
●特定行业人员工薪所得
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额
前8个月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 2000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
后4个月应纳税额=[(月均收入额- 3500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
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8个月的应纳税款+后4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
●个体户等生产经营所得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一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地税提醒,相应纳税人应在2012年3月底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