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哄抬房价、捂盘惜售可能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近日拟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如果在经营中捂盘惜售或哄抬房价,除了可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外,还可吊销开发资质,直接逐出开发队伍。
记者看到,与2000年起施行的“管理规定”相比,本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对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果开发企业在房产开发和经营中存在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以及哄抬房价等严重违法开发的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如果项目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而经过核实该项目的开发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话,也将给予相同的处罚。
除了对处罚内容的修改外,“修改征求意见稿”还对开发企业的四级资质要求分别进行了提高,其中一级资质对企业注册资本的要求从不低于5000万元提高到了2亿元人民币,同时要求其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达60万平方米以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昨日对该“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