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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对巨贪为何总是刀下留人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 2010年01月16日 10:32:00 打印

  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告人乔洪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月15日新华网)。

  乔洪涉案总额高达2200多万元。结果,他只被判了一个死缓。即使这样,乔洪也只是一个小巫,因为中石化原总经理、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高达1.9573亿元,也只被判了死缓。

  一个时期以来,印象中众巨贪除个别被判处死刑外,大多数都只判死缓。为什么贪官越来越多?除社会分配不公、监督机制不健全外,巨贪不判死刑无疑也是一大原因,因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司法判例就是一个社会的价值导向。

  贪贿多大金额可以判处死刑呢?《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数百万元、几千万甚至几亿元,难道还不算“情节特别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总是以“有立功表现”为由将死刑改为死缓。但是,比较巨额赃款,比较贪官对人民造成的巨额损失和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贪官那一丁点似是而非的“立功”理由,实际都不成其为理由。

  法院对巨贪不判死刑还有一个理由:余案还没有查清,刀下留人是为了让贪官继续交代犯罪线索。但近年来,出现过这样的死缓贪官吗?相反,巨贪能够活下来,可能正是把一些人的把柄当成了“反导导弹”。

  为什么贪官越反越多?巨贪不死,犯罪成本低,死缓减刑出来,还可以享受未被查出的余款,仍然比真正的劳动人民过得富裕。而且,一人受贿,全家享福,基本上是普遍现象。这个问题,不敢说是全部的症结,但肯定是症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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