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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没有强制性 每月200元高温费到手不容易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管理员 2011年08月01日 09:01:19 打印

  入伏以来,南京连续出现多个33℃以上高温日。根据今年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高温费从160元调高至200元。但记者随机采访时却发现,由于相关规定只具有指导性而非强制性,不少企业、单位在考虑是否发放时比较随意,很多职工想要把高温费拿到手,还不是件容易的事。

  现状:高温费发放标准不一

  当记者在东南大学门口遇到玄武区环卫所工人蔡师傅时,他正在清理路边的垃圾桶,脸上的汗直往下滴。他说,大概半个月前自己就拿到了高温费,“6月份拿到两百块,听说后面3个月还有。”位于白下区的一处建筑工地上,来自安徽合肥的马师傅说,“能按时发工资就不错了,还高温费呢!”该工地项目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向建筑工人提供仁丹等防暑药品,足量供应糖醋水、茶汤,但高温费确实没有。在新街口一家饭店,厨师老周顶着厨房内超过40℃的高温正在炒菜。提起高温费,他一脸茫然:“发了几瓶饮料,算是吗?”

  王女士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每天坐在有空调的办公室里,她领到了高温费,“一次性发了800元, 我一个在证券公司的朋友还发了1500元呢。”

  调查:“指导性意见”实际执行难

  根据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

  “高温费执行难,难就难在相关规定只是个‘指导性意见’,而非强制执行的政策法规。”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说,无论是我国1960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还是省人社局、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都不具有强制性。“我们也很清楚不少单位少发甚至不发高温费,但由于目前高温费属于福利范畴,而非国家强制要求企业发放的劳动报酬内容,因此不能要求企业强制执行。”

  提醒:可将高温福利写进合同

  那么,拿不到高温费就无计可施了吗?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相关人士表示,高温费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但现在不少劳动者已经习惯了企业不发高温费的“惯例”。其实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将“高温福利”写进合同内容,这样实施起来就有了依据。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将以合同文件为依据裁定企业补发高温费。

  同时他还提醒企业,即日起至8月底,我市将开展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高温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如生产经营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应首先征得职工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高温加班每天不能超过3小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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