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国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天价拖车”丑闻频出,不少城市接连发生违停车辆被收高额拖车费事件,都使广大车主对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包括收费等都产生不信任感。拖车费究竟由谁定?怎么收?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昨日联合出台《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内道路的车辆救援收费标准进行一一标定,办法将从9月1日起实施。记者 石小磊
现状1 高速公路施救好比“打劫”
今年7月,一辆广西籍货车在广三高速距离大沥出口约2公里的地段发生事故,交警处理事故并叫来两辆吊车,在对方还没说清楚收费时就开始作业,司机看到吊车费时目瞪口呆——吊车费居然高达12600元。不光在省外,江苏境内也有类似事件发生。今年3月,一位山东司机在京沪高速淮安段发生追尾事故后,一辆前来救援的拖车仅拖了十多公里的路程,最后收取了12300元拖车费。
道路施救好比“打劫”,对于天价拖车费,不少车主都忿忿不已:车子出了事故,相关的道路救援机构动辄上千,甚至上万的拖车费犹如火上浇油,谁能承受得了?
现状2 城市道路救援更是鱼龙混杂
高速公路的天价拖车费固然触目惊心,在城市内的拖车服务实际上同样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记者了解到,我省对于普通公路尤其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却是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
记者尝试拨打了某品牌汽车的全国统一道路救援热线,但具体询问才知道,热线接通后,热线员会将事故车主转给当地的救援电话,具体怎么收费,还是要靠车主与救援机构自行协商。而这些救援机构,有的是专业机构,也有的就是修车厂的拖车,还有不少个体拖车挂靠在这些热线之下谋生存,在资质上鱼龙混杂。
交警喊谁来拖就谁拖?
路上出了事故,打电话叫交警处理事故,交警立即就帮你叫来一个救援队,不管三七二十一,把车辆拖走再说。之前不少车主遭遇的“天价拖车费”都是这个情况。难道交警喊谁来拖就得谁来拖吗?
对此,办法中有明确规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一)受当事人自愿委托;(二)因当事人不自愿或无法委托等,但情形必须时,由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拖移。”
■一点疑问
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关于“当事人自愿委托”的条款旨在改变一些执法单位违规指派车辆救援机构的现状,不过,所谓“不自愿”到底是指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内不挪走,是不是也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清楚的界定,交警还是处于强势地位,他还是可以指派个贵的拖车公司来强行收费。
近处不停非得拖到远处?
由于拖车费用是按拖行里程计算的,过去个别地方还存在一种情况,明明事故就发生在离高速公路出口不远的地方,交管部门却指定一个离事发地较远的停车场,导致拖行里程变长,收费变高的情况。
在昨日公布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事故车辆按“就近、就便、就简”停放的原则,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对于非交通事故类的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如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一点疑问
不少车主发现,在这个新的收费管理办法中,对执法单位有不少约束条款,却没有处罚条款。比如,交警如果指派社会救援机构对违停车辆实施拖移并收费,当事人举报了之后,交管部门或是相关交警是不是也该有个处罚?如果没有处罚条款,谁会认真遵守这个管理办法呢?
拖车费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高速公路
“2009年,我省虽正式核定了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但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尤其是普通公路及城市道路的车辆救援服务依然存在救援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武春说。在这次办法中,针对高速公路及非高速公路,定价权上都有了明确要求。
记者翻阅到2009年我省出台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其实对高速公路拖车收费已经有了明确规定。目前,对于一般7座以下小车而言,如果还能够拖行,不需要动用吊车的,其收费标准为200元/车·次起步,每5元/车·公里,拖行20公里收费才3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江苏省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收费标准》中有一条附注,“清障车辆将故障车辆从故障发生地拖达指定地点的里程,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50公里。故障车主有特殊要求,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仍以一辆7座以下小车举例,如果轻微事故不用吊车,即使拖车拖了50公里,收费也才450元。”
记者初步匡算了一下,如果是一辆大型集装厢货车出了严重事故,按照吊车1000元/车·次,拖车350元/车·次、20元/车·公里的标准计算,即使出动2辆吊车,2辆拖车,最大拖车费用加起来才3700元。照此看来,像3月份淮安的那起12300元拖车费事件肯定是乱收费。
普通公路、城市道路
根据办法的规定,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收费标准则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和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一制定管理办法,规范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武春表示,目前这一工作已被列入全省8月服务价格方面的重点工作,省物价局将督促各市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
办法中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对于这项规定,不少车主拍手叫好。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交管部门已经明令,禁止向违停车辆收取拖车费,但是在我省个别地方这种情况依然存在,每次收50元到250元不等。而一些车主还反映,有的交警明着不敢收拖车费,但他们指定拖车机构来向车主收这笔钱,面对违停的违法事实,不少车主只好认栽。
“9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后,车主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我们举报,包括交警指定救援机构收违停车辆拖车费的,都是违规行为。”物价部门人士表示,对于执法停车场的停车费用,办法也有规定: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执法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费征收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核定标准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视情减免停车费用。
■一点疑问
最近上海市也发布了一个“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杜绝没谱的“天价”拖车费,上海规定拖车费每次每辆不得超过1500元,这一规定至少让车主们心里有了个“谱”。江苏在规范道路救援费用时是不是也该有个类似的规定,比如高速公路救援上限多少钱,市内道路救援上限多少钱?“一些执法单位违规将道路车辆救援指定给无资质的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高额的费用,加重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处长武春并不讳言眼下道路救援收费的乱象。“下一步,各市相关部门也将启动对相关救援机构的资质审核工作,要着力改变当前道路救援业管理无序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