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还有6年。当时的消费维权,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照执行。但这时确有一位南京消费者,执著地打赢了国内首起消费维权官司。谈起这件事,市中院有关法官至今感慨万千。
新买彩电半个月后出现质量问题
在改革开放之初,位于新街口地区的南京市华侨商店,在市民眼中是个诱人的去处。
1985年5月14日,南京炼油厂工人常升元踏进了华侨商店。他手里攥着被手气润湿的1070元人民币和150张侨汇券,看着柜台里那台14英寸的日立牌彩色电视机。
侨汇券是岳父设法从海外的一位远亲处筹到的,1070元是常升元20多年的积蓄,加上借的400元。
新买的彩电被扛回50里外的家中,全家人欢天喜地。但半个月后的一天,电视机突然既无图像也无声音。第二天,常升元赶到华侨商店的特约维修部门——南京华兴维修部询问,维修部要他查查天线和电源方面的问题再说。常升元返回查验后,未发现问题,遂带着电视机去维修部检验。
验后结果良好,但电视机一拿回他所在的郊区住宅时,便出现问题。如此反复多次,直到1986年3月,维修部才做出整机灵敏度低的估计,建议华侨商店拿出处理意见。华侨商店终于同意派出两名维修工前往他的居住地。
维修工发现是电视机的机芯板出了问题,决定换一块。常升元说:“师傅,换的这块机芯板是原装的吗?”两位维修工面面相觑,说:“你这是什么意思?”常升元忙赔笑解释:“因为以前有人买的进口彩电维修时用的不是原装配件。”听了这话,两位维修工开始收拾工具,说:“我们作不了主,你还是找我们领导吧!”
常升元第二天一早赶到南京华侨商店,找商店领导,希望商店能保证换块原装机芯板,并出个证明手续。那位领导说:“对不起,我们没有这个先例。”“那么,换一台行吗?”常升元小心翼翼地问。领导说:“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路遇好心夫妇提醒打官司
常升元开始到一些部门四处讨说法。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他终于得到一位工作人员的同情和支持。办公室一位姓余的主任立即提笔函告华侨商店,希望有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这回,华侨商店有些坐不住了,即刻回函,表示要认真对待,但仍不愿对换原装板做出承诺。问题在推推搡搡中,时间已逼近彩电保修的最后期限。
想想一年来的奔波和遇到的冷眼,常升元茫然地坐在鸡鸣山公园门口,抱着头,眼泪掉了下来。
一对路过的老年夫妇见此情景,忙上来询问。老妇人说,“为什么不到法院去告他们?”
“法院能管这种小事吗?”常升元已失去了信心,“我连状子都不会写,告得赢吗?”老妇人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试,怎么知道告不赢呢?”
常升元来到一家法律咨询处,花了5角钱,问清了诉讼的程序后,又聘请了律师,写了状子,着手打官司。
商店全额退款并支付赔偿金
1986年5月19日,法院受理此案后,常升元提出要么退换,要么由华侨商店换“日立”原装机芯,延长保修期及赔偿前一段的经济损失。华侨商店没有同意。
官司打了4个月后,法院召集双方和有关单位对整机进行了检测,发现机芯中一解码集成块已坏。华侨商店遂将一套日产14英寸彩电备用器件作为元器件更换。电视机能看了,但常升元对于所换器件是否“日立”牌原装仍持怀疑态度,要求有关部门进行鉴定。
法院多次调解无效,于这年的12月26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写道:“常升元对原彩电要指定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或退换原机等要求,本院不予采纳。该机原规定保修期已届满,华侨商店不再继续承担义务保修。但华侨商店对常升元在保修期内提出的彩电质量问题,未能认真进行保修,致使对方往返奔波,造成其经济损失,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华侨商店赔偿常升元经济损失28元。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常升元决定上诉。
1987年1月13日,常升元将上诉状递到了市中级法院,要求退货退款,赔偿经济损失费。
市中院调查审理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常升元将“日立”牌彩电退给华侨商店;商店将货款1070元、赔偿金130元一次性付给常升元;侨汇券不再退还;诉讼费35元双方各担一半。
接过民事调解书那一刻,常升元再次落泪了。妻子连夜赶做了一面锦旗,送到市中院,以示感谢。
【点评】
常升元诉南京市华侨商店彩电质量一案,是中国第一起消费者权益诉讼。现在看来,这不过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案子,而在20多年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需要相当的勇气和维权意识的。
此案的意义,在于它开启了百姓日常消费的维权之门,让更多消费者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