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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障房标准9月起实施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豫言 2011年08月24日 09:53:15 打印

导读: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和居住品质,昨日,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和居住品质,昨日,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障房配套要有停车位

  《标准》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套型比例的确定,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保障性住房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休闲设施,并配套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宜按每套2.0辆配置;机动车停车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5辆/100㎡;廉租住房不低于0.3辆/100㎡;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8辆/100㎡。

  双人卧室最小8平方米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对单套建筑面积的上限按以下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平均套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在90平方米左右。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户内基本功能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单人卧室5平方米,双人卧室8平方米,厨房2.7平方米,卫生间2.5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要直接采光

  厨房、卫生间宜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烟道等厨房相应设施。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设施,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和厨房的上层。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七层及以上的保障性住房(住宅类)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必须设置电梯。

  新区建设绿地占30%

  以小区形式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新区建设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预留城市集中供热接口

  寒冷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作为冬季采暖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短期内不能到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热源方式,但应预留与城市集中供热连接的条件。户内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方式,并应设置分户(室)自动温度控制、热计量等装置。

  冷热水管道应安装到位

  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房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寒冷地区建筑外墙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体系。给水应采用“一户一表”的供水方式,条件许可时宜采用 IC 卡等智能水表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未采用集中供应热水系统的保障性住房,户内应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及条件,冷热水管道应安装到位,预留与热水器连接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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