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归个人”,这是人们对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简要概括。
婚姻法新解自8月13日实施以来,各方对“第十条”反应不一,可谓是人们婚姻观念的一次大碰撞。
赞成:规避了婚前财产公证的尴尬
【核心观点】有利于树立更文明的婚姻观,当不少人带着“不劳而获”念头谈对象的时候,有必要强化“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最近几天,婚姻法司法新解中关于房子界定的讨论一直占据了南京大学BBS小百合十大讨论帖之首,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对新规持赞成态度。
南京大学研究生刘思宇认为,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是“男主外,女主内”,男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跟其社会地位是相匹配的,相对强势,女性则居于从属地位。“婚姻法新解对此似乎还有所强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产力和文化相匹配,有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出人意料的是,该论坛上也有不少女生支持新解。南京大学女研究生刘琳认为,“新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男女平等,女性不应该以依附的姿态进入婚姻,更不应以进入婚姻去获取某种物质保障。”
海门市包场镇政法委员袁樱花说,现在父母给子女买一套房子,差不多要辛辛苦苦一辈子,如果子女结婚后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点不公平。“虽然法律上规定可以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中国传统文化、传统婚姻观念都是很内敛的,既然双方都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再来把财产公证摊到桌面上,反而有伤感情。现在法律规定明了,婚前房产谁买的归谁,避免了现实中需要公证的尴尬。”
虽然还未走进婚姻,但宿迁青年教师高海伟仍举双手支持这一新的司法解释,理由是:无论传统观念还是现实情况均是要求男方买房,司法新解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男方的权益。“这也有利于树立更文明的婚姻观念,当不少人带着‘不劳而获’的念头谈对象的时候,有必要强化‘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反对:看起来合理但未必真合情理
【核心观点】如果房子是另一方买的,一方就好像住在别人家里,什么时候被炒掉不知道。
反对者认为,从法律层面对婚姻家庭中的财产进行细分,尤其是预设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会对双方的信任感造成冲击。
司法解释把没房的一方搞的像只寄人篱下的鸟,另一方就好像高人一等,这样的话,家庭凝聚力就减弱了,不太合理。”启东市机关干部黄卫斌表示,按照司法解释,将来女儿找对象结婚,房子倒要公证一下,必须是共有的,否则就不嫁。“俩人睡在一块,另一方是不是还要交钱呀。”他不无调侃地说。
“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毕竟婚姻不是交易,这种规定会增加夫妻的不信任。”在媒体工作的张扬说,“如果男方拥有房产而离婚后女方只能被迫离开,居无定所,对本处于弱势的女方未免太无情了,法律更应保护弱势一方。”
“我觉得对女人不太公平。”作为一个11岁男孩的母亲,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宣传科科长施琳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当今社会,男女分工不同,女人在家庭扮演的角色跟男人不一样,财产完全独立或进行分割,对女方肯定不利。“女人的重要角色是相夫教子,为男人打拼做好保障,用于赚钱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减少,如果女人没有财产,家庭地位自然就要下降,显然对女人太不公平。”
律师:积极意义在于让财产和婚姻分离
【核心观点】男女是平等的,没有一定要哪一方出钱买房子的道理。既然结婚不能获得对方的婚前房产,那么就不必要为了房子而结婚。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促进了婚前财产约定。”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齐明认为,相较于以前,此次司法新解释对房产纠纷分割更细化了一点,最关键的是避免了纯粹为了房子而结婚的骗婚。“男女双方只要有感情,即使男方买了房子,在办房产证时也可以加注女方名字,成为共同财产。”
“男女是平等的,没有一定要哪一方出钱买房子的道理。首付一起付,还贷一起还。经济独立了,人格才能独立。”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部主任王红认为,婚姻法新解的积极性在于让财产和婚姻分离,促使人们真正摆脱依附心理,让婚姻比原来更纯粹,并对今后诉讼离婚案的法院判决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首席婚姻律师许乃义,一年接手的离婚诉讼案件有50起,80%存在房产纠纷。“最近几天,咨询婚前婚内财产界定的客户增多,昨天上午就接待了11例。咨询者都是女性,主要关注的还是房产权的归属。”
“婚姻法新解和《物权法》实现了真正的接轨。”许乃义认为,新婚姻法将直接影响人们的婚恋观。“中国传统的婚恋观是,男方置房子,女方陪嫁妆。所以,出现了丈母娘挑有房女婿的社会现象。现在,这个问题不存在了,谁买归谁的。但也可能出现女方向男方要彩礼,然后‘参股’买房的现象。”
“财产分得很清,也有不利影响,可能导致离婚率上升。人们可能不为房子而结婚,也将不必为了房子而维持不幸的婚姻。”许乃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