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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制度30年未修改,面临“被遗忘”窘境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管理员 2011年07月11日 09:12:04 打印

  龙虎网讯 当下正是职场人士休假的高峰期,对于终日忙碌的上班族来说,多则半个月,少则一星期的年假往往感觉“不过瘾”,有没有更长的假期福利?记者昨天采访有关专家时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符合相关条件的,最高可享受长达45天的“探亲假”。然而,制定于1981年的探亲假制度,迄今已经30年未修改,由于《规定》诸多方面不再适用于当今现实,正在面临“过时”和“被遗忘”的窘境。

  很多人不知还有探亲假

  记者日前在南京市人才市场就探亲假话题进行了随机访问调查,结果发现20名年龄、职业各异的受访对象中,14人完全不知道有探亲假一说,3人虽然听说过,但不清楚具体手续,还有两人表示即使知道也不敢休。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谢先生告诉记者,十多年前还没结婚时,他休过一次探亲假回天津老家看望父母,“当时从南京到天津就算出远门,不像现在,坐火车去趟北京也就3个多小时。”

  “我们连年假都不敢休,更不要说探亲假了。”在企业工作的李女士说,她进公司8年,按理说每年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一天没休过不说,还经常加班,“即使有探亲假,我也不敢休啊,说不定等休完假回来,岗位都叫别人给顶了。”

  “现在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休几十天假,那企业还不乱套了?”对于探亲假,身为企业负责人的冯先生连说“不现实”,他认为这种规定可能会“休垮”一家中小型企业。

  根据30年前的规定,一次探亲假最长可达45天

  究竟还有没有探亲假?记者就此询问了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回答说:“还没废止。”

  据介绍,《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于1981年出台,根据《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休探亲假探望配偶;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休探亲假探望父母。

  根据该规定,探望配偶或父母的职工,可享受每次最少20天,最多45天的探亲假。并且,探亲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仍可与企业集体协商,把探亲假写入合同约定

  “30年前规定的条件,现在很多人都不符合。”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分析,由于现在有清明、国庆等多个假期,交通又很便利,因而当年规定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等条件不再适用于多数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不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各类企业职工也享受不到探亲假福利。“在公路铁路提速、航空大众化、通讯发达的今天,探亲假的地位已经越来越弱。”

  “探亲假规定有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殊背景,已经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有关专家认为,虽然探亲假相关规定不适合现状,但职工和企业仍可先通过集体协商来商谈这项福利,把它写入企业制度或集体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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