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了四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方法和手段。
《办法》确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监管标准分别是不低于100%、不低于100%、不高于75%和不低于25%。《办法》参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计量标准》,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构建了多维度、多情景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体系,包括一系列监测工具。
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将宏观审慎视角引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中,要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监测分析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尽早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等迹象,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外资银行流动性自足能力的监管。因此,《办法》统一了对中外资银行具有共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以建立覆盖中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时也针对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规定。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办法》力求建立一个更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在进一步完善现金流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同时,还充实了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和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并表和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多项内容,提高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等监管要求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地引导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办法》拟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