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明两年将出台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则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21日在第二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上说,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之势。
2008年商务部共审结案件17件,2009年80件,2010年117件,2011年1到8月已收到申报142件、立案118件,全年有望达到200件。
尚明分析指出,从案件交易金额看,在商务部已审结的反垄断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交易金额在10亿元至100亿元人民币之间,约占35%,100亿元至1000亿元的案件约占15%,大于1000亿元的案件有8件。
从审查结果看,无条件通过的占绝大多数,禁止的仅1件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附条件批准的7件即英博收购AB啤酒案、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案件、辉瑞收购惠氏案、诺华收购爱尔康案、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案、松下收购三洋案、乌钾收购谢钾案。
“对这些案件,为了消除竞争影响,根据具体情况,既有结构性救济,也有行为性救济,还有结构性和行为性相结合的救济措施。”尚明说。
尚明表示,今明两年将出台《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关于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三部反垄断配套规则。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将对限制性条件的提出、类型、确定及其执行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将规定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的启动、调查内容和程序、调查措施、处理决定等内容,目的是规范对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将为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经营者集中发起调查和竞争交易评估提供依据。
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则,如《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评估的指导意见》等,增强了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