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1日,这样的笔误出现在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中。该合同约定,卖方要在去年11月31日前将户口迁出,否则付违约金2万元。去年12月3日,卖方将户口迁出,买方当即认为卖方违约,要求赔偿。但卖方却说,11月根本没有31日,这份协议的原意应该是12月31日,但买方不乐意了,认为原意应该为11月30日。双方对笔误的不同说法,引发了这场离奇的官司。近日,福州晋安区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林先生称,2010年6月18日,他与卖家薛先生父女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购买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一单元房,并于当天签订了交易服务合同。其中一条约定:卖方应于2010年11月31日前将房产内的所有户口迁出。林先生认为,薛先生迁出的时间已是12月,明显超出了约定时间,应当算违约。薛先生辩称,11月哪来的31日?所谓“2010年11月31日”是笔误,约定时间应当是“2010年12月31日”,因此他并没有违约。
晋安法院认为,薛先生认为的“12月31日”,没有足够证据,故不予采纳。虽然11月并无31日,但合同中约定的11月31日,按常规理解应当为11月的最后一天,而不应理解为12月31日,故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不过,薛先生仅迟延了3日,并未给林先生造成太大损失,最后,法院判薛先生赔偿林先生违约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