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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重点区域将禁止新建钢铁项目

来源:法制网 编辑:豫言 2011年08月29日 08:08:30 打印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到“十二五”期末,城市空气质量要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

  方案指出,到“十二五”期末,广西要基本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完成国家“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对大气主要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重点联防联控。今后,重点区域的城市城区和周边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污染项目,实施搬迁改造或提标治理。

  在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方面,将全面推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南宁、柳州、桂林、北海四市要公布并实施本市车辆限行方案,对高污染排放的“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控制高排放车辆尾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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