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1日前在江苏省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或在文革期间插过队,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现在起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
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按每增一岁减少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现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可从今日起,持原户籍所在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现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