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国土资源部起草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5日。同时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根据修订草案,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而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的,一年未动工或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闲置土地的情况发生后,可以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或者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或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早在11月初,国土部就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了修改,使闲置土地的认定、查处等环节更加趋于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另据国土部的统计,2010年全国共清理整治房地产闲置用地13万亩,处置近10万亩,而事实上全国实际闲置房地产用地可能要远远大于这个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