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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举报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最高可奖10万

来源:扬子晚报网 编辑:管理员 2011年09月01日 08:37:04 打印

  《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日出台。《办法》明确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另外,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举报11种违法活动可获奖励

  依据《办法》规定,下列11类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内: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8、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9、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10、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11、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分三个等级

  《办法》规定,根据举报人的举报信息详实程度以及所提供证据的价值大小,举报奖励级别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该案货值的5%、3%、1%给予奖励。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2人(含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上限予以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举报奖励对象:实名举报

  奖励举报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也应给予奖励。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

  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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