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男子将“贼手”伸向自己所在的钢材企业,伪造《自提函》将业务单位的货物提走,私自变卖钢材80余吨,总价值达58万余元。日前,西青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李某现年36岁,外地人,被捕前在一家钢材加工企业担任业务员,主要负责帮客户提货。李某原本是一个踏实肯干的小伙子,但由于沾染不良嗜好,遂将“贼手”伸向单位。近一年多以来,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伪造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一家汽车制造企业的《自提函》,将80余吨钢材运出后变卖,得款20余万元。
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其变卖的钢材价值58万余元。李某及其家属退赔了赃款4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