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将物价补贴作如下调整:当月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当月价格指数涨幅超过5%时,价格补贴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
记者了解到,根据昨日下发的《通知》,以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当月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3%(含3%)-5%之间时,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当月度省辖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在当月补贴基础上增加50%。
调整后的物价补贴政策,自今年7月起开始执行。各有关部门须在符合启动条件指数发布后的30日内,将价格补贴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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