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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税局称已提高个税起征点 9月领工资按新标准扣税

来源:金陵晚报 编辑:管理员 2011年09月15日 08:33:31 打印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昨天有报道称在上海、福建厦门、天津武清、河北唐山等地,一些税务部门仍然按2000元起征个税,而上海更是出现了2000元起征点和3500元起征点的双重标准。昨天,本报记者从江苏省和南京市地税局了解到,各级税务部门已经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税部门明确表示,因为相关申报系统9月1日就已经上线,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9月1日前的工资(比如说8月份发放的工资)到了9月份来报税,按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来征收。

  如果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反映。

  新客户端程序已上线

  南京市地税局表示,所得税处张建强副处长已经通过在线访谈的形式,解读了个人所得税新算法。

  张建强表示,由于个税新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9月1日起,南京市地税局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就已经更新。

  纳税人登录在南京市地税局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税——办税服务厅”,进入办税服务厅页面。再点击“纳税申报”,选择“单位纳税人申报”,登录进入申报系统后,点击“离线客户端下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离线填写客户端”,就可下载新客户端程序了。

  张建强表示,在新客户端程序中,适用的是新税法发布后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如;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适用35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新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因此,大家9月1日后到手的工资就执行这个新的扣除标准。

  老客户端仍保留一个月

  本报记者从江苏省地税局了解到,9月份申报纳税时,地税部门在纳税服务厅征管系统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都提供新旧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两种方案,“由扣缴义务人根据工薪实际发放时间判断是否适用新税法,让实际工资在9月1日以后发放的单位能够按照新税法纳税”。

  因此,9月份新旧版本的客户端同时并存,适用老税法的话,仍然使用原客户端,9月申报方法和程序和以前一样,10月份申报时再更新客户端;适用新税法的话,9月份更新客户端,除税款计算方法由程序设定不一样外,上传数据及申报方式和以前一样。

  为什么会有新老客户端

  为什么9月份新老客户端并存呢?这会不会进而被误解成“双重标准”?

  记者从江苏省地税局获悉,陈茂锋副局长此前通过官方网站解读时,就已经提到这个原因——

  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无论税款申报入库时间是不是在9月1日以后,都适用2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从整体情况看,大部分单位都是8月份发放工资,9月份报税,那么就适用2000元/月的老标准和老税率;但是也有小部分单位,如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外企等,习惯上是9月份发放的工资9月份报税,那么根据实际发放时间判断,适用3500元/月的新标准和新税率。

  地税部门表示,在经历了9月份这一特殊过渡时间后,10月1日后,在省市地税部门的网站上,将只有适用于新税法的客户端存在。

  同时,这也不是被理解的双重标准,按照此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释,9月份领取的工资均应该按照3500元的起征点进行征收。只有一些单位8月份发放工资9月份报税,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月,需要使用老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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